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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房地產租賃規定

(壹)在不影響正常工作的情況下,所有閑置國有資產均可出租;凡危及國有資產安全的(如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經營和腐蝕性物品的儲存),壹律不得出租。

(二)凡零星租賃的,實行壹定年限;對於整體租賃,原則上壹年是壹定的,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到三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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