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互聯網公開自然人的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的,,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以侵害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方式公開自然人在互聯網上已經公開的信息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並通過合法渠道獲得的個人信息,或者公開侵害權利人重要利益的信息,權利人請求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同時,也規定了例外情況:
1,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並在約定範圍內公開;
2、為了促進公共利益而在必要的範圍內;
3、學校、科研機構等。,以學術研究或者基於公共利益的統計為目的,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公開方式不足以識別特定自然人的;
4.自然人在互聯網上公開的信息或者其他已經依法公開的個人信息;
5.通過合法途徑獲得的個人信息;
6.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國家機關泄露個人信息不適用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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