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會因為造成53人死亡的事故被判死刑嗎?我們的國家?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我國《刑法》已有50多條罪名被判死刑。這次樓房倒塌事故致人死亡,是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侵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死罪有: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強奸;綁架罪;拐賣婦女兒童罪。
這次事故的樓主蓋樓是為了賺錢,他沒有預測到事情的嚴重性,八樓會塌。所以他的行為不應該認定為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所以不會判死刑,因為有大量的傷亡。如果他明知建築有質量問題,仍然使用經營,可能會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
我認為,在這起事故中,房屋建築的主要責任人和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進行工程檢測的人,如果向房東隱瞞了房屋的質量問題,應當承擔主要責任,他們的刑期應當比房東重。
當然,這是在樓主不知道真實建築質量的情況下。如果樓主明知建築質量不合格,仍將建築用於經營,造成了如此嚴重的後果,應負主要責任,處罰將重判。
這件事給我們的啟示:壹切經營不能只考慮經濟利益,更要把安全放在第壹位,壹切沒有安全保障的活動都將付出沈重的代價。此事件正在調查中,我們繼續關註。歡迎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