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司律師:根據《司法部關於開展公司律師試點工作的意見》(四法通〔2002〕80號)設立的壹類律師。簡單來說就是內部律師而不是外部律師。公司律師屬於企業內部人員,可以作為律師代表企業的法律事務,但不允許作為律師在國外執業。目前公司律師主要集中在國企和金融機構,但也有壹些大型民營企業建立了自己的公司律師。
3.公職律師:是根據《司法部關於開展公職律師試點工作的意見》(四法通〔2002〕79號)文件設立的壹種律師。與企業律師的區別在於,公職律師必須是公務員(甚至不是參與公共管理的事業單位),其余基本相同。目前,設立公職律師的機構有很多,包括公安局、工商局、政府法制辦等。此外,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專職法律援助律師也屬於公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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