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行為如果只是單純的陪酒唱歌,就是正常的娛樂經營服務,不違法;
2.如果與顧客發生性關系並收取費用,可能構成賣淫。
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提供或從事陪護。陪唱行為涉嫌賣淫嫖娼。賣淫是違法的,但壹般不是犯罪。有償陪護是我國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對於有償陪侍服務的企業,公安機關將沒收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甚至吊銷其營業執照,並處罰款。另外,如果有人組織未成年人(18周歲以下)在娛樂場所提供有償陪侍服務,可能涉嫌組織未成年人從事違反治安管理的活動。陪唱並不違法,但是因為唱歌導致其他法律禁止的行為就會違法。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法律依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
(壹)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
(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的;
(三)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
(四)以營利為目的提供或者從事伴遊的;
(五)賭博;
(六)從事邪教、迷信活動的;
(七)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娛樂場所從業人員不得吸食、註射毒品,不得賣淫、嫖娼。
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