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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需要入市入股嗎?

根據國資委、財政部32號令《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有利於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調整優化,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 遵循等價有償、公開公平的原則,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壹條規定,下列情形的產權轉讓,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

1,涉及主業處於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的企業重組整合,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需要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之間進行企業產權轉讓的,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轉讓;

2、同壹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或實際控制企業因實施內部重組整合發生的產權轉讓,經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定,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轉讓。

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之間的產權轉讓或者同壹國家出資企業內部、同壹國家控股或控股企業內部的重組整合實施時,轉讓方和受讓方都是國有控股企業能夠實際控制的全資子公司的,可以不公開到產權交易所交易。《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出臺,意在規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加強對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監督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這也是上述國有企業內部重組整合無需進入市場公開交易的原因。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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