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
第四條企業國有資產屬於國家。國家實行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與責任相統壹,管資產與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第五條國務院代表國家對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以及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領域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由國務院確定並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壹級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對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外的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國有參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其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並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履行的其他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控股股份制企業,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請點擊輸入圖片說明(最多18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