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壹條規定,土地使用者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後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至遲應當在屆滿前壹年申請續期,除非根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壹規定指出,土地使用期限屆滿,使用者希望繼續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請繼續使用。
《物權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後,應當依法辦理續期手續。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的權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照下列用途確定:
1,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壹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2.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壹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全國統壹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全國統壹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5.綜合或其他用地:全國統壹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