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租賃制度如下:
1,租賃條件
(1)所有閑置國有資產均可租賃,不影響正常工作;凡危及國有資產安全的(如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經營和腐蝕性物品的儲存),不得出租;
(2)我們租賃的,固定壹年;對於整體租賃,原則上壹年壹定,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三年;
2、方法和程序
(1)國有房產(房屋)租賃必須實行全社會公開招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出租或續租;
(2)國有資產租賃必須事先報地區局批準。申報時,出租人應明確承租人、租賃的生產經營項目、租賃底價和租賃方式;
年等。
(3)公開租賃由出租方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公開招標後,租賃雙方必須簽訂協議,載明安全生產責任條款,並報我局備案;
(4)企業內部實行承包資本(房屋)生產的,也必須公開、公平、公正;
(5)原租約到期,需要續租或續租的,必須按本制度辦理。該局管理的資產租賃也按上述規定辦理。
綜上所述,未經批準不得出租、出借。同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嚴格控制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嚴格審批。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使用、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
第二十壹條
經營單位對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貸款和擔保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批準後,報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