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手段不健全,沒有法律法規的制約。1994 165438+10月22日,就在“327”國債加息的消息傳出後,上交所國債期貨價格出現了5元的振幅,沒有引起重視,很多違規行為沒有得到及時公正的處理。在“327”國債的前期交易中,萬國的預期出現了錯誤。當出現無法彌補的巨額賬面損失時,它只會擾亂市場,把事情搞得壹團糟。事發第二天,上交所發布《關於加強國債期貨交易監管的緊急通知》,證監會、財政部頒布《國債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中國終於有了第壹部約束中國的國債期貨交易條例。但是已經太晚了。2.保證金要求不合理,投機成本極低。“327”事件前,上交所規定客戶保證金比例為2.5%,深交所規定為1.5%,武漢交易中心規定為1%。保證金水平的設定是期貨風險控制的核心。500元的保證金,可以買賣2萬元的國債,這無疑將操縱者的潛在收益和風險放大了40倍。如此低的保證金水平與國際標準相差甚遠,甚至比當時國內商品期貨的保證金水平還要差,這無疑使市場投機更加激烈,過度投機在所難免。3.缺乏規範的管理和適當的預警和監測系統。漲跌停板制度是國際期貨行業常見的制度,但事發前上交所並沒有采取這種基本手段控制價格波動,價差達到4元的幅度,交易所也沒有預警系統。當時中國國債的現金流通量很小,所以某個品種的國債期貨的未平倉量要與現金市場流通量保持合理的比例,並在計算機撮合系統中設定。從2月23日尾盤成交大量“327”合約的情況來看,顯然交易所缺乏對每筆訂單的實時監控,導致數千萬空單在幾分鐘內通過電腦撮合系統成交,擾亂了市場秩序,鉆了市場管理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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