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過罰相稱原則,是指行政處罰作為國家行政制裁的手段,應當與違反行政法義務、破壞行政秩序的程度、再犯的可能性以及行政處罰的目的成正比,避免過罰、過罰等不合理的情形。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定,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以事實為根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是我國立法中量刑過重原則的具體體現,也為行政主體公正合理地實施行政處罰提供了規則和指導。
準確適用量刑過重原則,有利於促進公正準確執法,滿足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合理期待。相反,不當的行政處罰不僅不能得到相對人的認可和配合,還會傷害公眾的樸素感情。鑒於此,今天仍有必要探討該原則的適用規則。
“相當”這個詞本來就有度量的意思。行政機關適用過重處罰原則往往滲透著濃厚的自由裁量色彩。自由裁量權過大會有“尋租”之嫌,不行使自由裁量權容易導致機械執法。因此,行政機關在依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作出判斷時,應當始終保持謹慎,遵守既定規則,在堅持依法行政的同時兼顧情感與法理的有機統壹。具體來說,我們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