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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和其他物品, 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並處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經營許可的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根據《食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更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更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營業執照。經營場所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周邊倉庫地址變更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更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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