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不動產的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註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和查封登記。第十四條因買賣、抵押申請房地產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同時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單方申請: (壹)未登記的房地產首次申請登記的;(二)繼承或者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三)以生效的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政府的決定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房地產權利的;(四)權利人的名稱、所有權或者自然條件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五)房地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房地產權利,申請註銷登記的;(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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