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繼材料是什麽?
1,收養人戶口簿和身份證;
2、收養人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是否有子女以及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的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醫學上認為不宜收養兒童的疾病的體檢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二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間被他人依法收養的,被撤銷死亡宣告後,不得以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無效。
第1044條
收養應當遵循對被收養人最有利的原則,保護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禁止以收養為名買賣未成年人。
第1093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壹)失去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