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收養關系確立後,公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因此,從這壹規定可以看出,收養必須經過法定程序才能得到承認。
此外,《親屬間收養子女法》第7條規定: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款、第五條第三款、第九條的限制,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
華僑可以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也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收養法:
第四條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失去父母的孤兒;
2.棄嬰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
3.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下列公民和組織可以被送養:
1,孤兒的守護者;
2.社會福利機構;
3.有特殊困難又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九條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