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標的金額,效益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部分按1.2%收取,比例收取不足200元部分按200元收取;
2、20萬元以上至50萬元(含50萬元),按0.8%征收;
3、5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含500萬元),按0.6%計收;
4、500萬元以上至654.38+00萬元(含654.38+00萬元),按0.5%征收;
5、10萬元,按0.1%計。
公證處的職責如下:
1.辦理公證事務,出具公證書。如通過合同、收養、遺囑等法律行為進行公證,公證學歷、出生、親屬關系等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的效力,辦理證據保全和備案公證等。;
2.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公證法律服務除辦理公證事務外,還包括解答法律咨詢、代當事人撰寫法律文書、代當事人保管遺囑、文件等貴重物品、清點、查封遺產、調解公證事項糾紛、應邀參加當事人之間的談判及其他經濟活動、回訪監督、提出公證建議、擔任法律顧問、辦理與公證有關的法律手續等。
3、對社會活動實施法律監督。如招標、拍賣、面向社會的各種有獎活動、社會評選活動、社會競賽、商品抽檢、股份公司創立大會、公司股東會等與公眾或社會經濟生活密切相關的社會活動,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四條。
中國公證協會在全國範圍內設立,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地方公證協會。中國公證協會和地方公證協會是社會團體和法人。中國公證協會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制定,並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公證協會是公證行業的自律組織,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監督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的執業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