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夥人退股的結算方式:1。合夥人退夥時,其他合夥人應當按照退夥時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與該合夥人進行清算,返還該合夥人的財產份額;2.退夥人對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責任的,應當相應扣減其應賠償的數額;3.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事務的,應當在事務了結後清算;4.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返還方式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返還現金或者實物;5.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原因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6.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按照規定分擔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壹)退出合夥協議的原因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
(三)合夥人難以繼續參與合夥的;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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