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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所說的法律的內在道德性是什麽意思?

看來我哥對這個問題不太清楚。我來說說我的看法。這個問題其實就是法律與道德的關系,隨著法哲學的發展壹直在討論和爭論。尤其是二戰後,這是哈特和富勒爭論的核心問題。哈特的著作《法律的概念》和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反映了兩個人的觀點。

英國法律哲學家哈特是實證主義法學派的代表。他認為法律和道德是分離的。他認為法律的正當法律效力來源於承認規則,哈特的《法律規則論》就不贅述了。因此,他沒有提出內在道德這個詞。

富勒代表自然法學派的觀點,認為法律和道德是必然聯系的,法律不能脫離道德。富勒證明了他的觀點的核心命題是“內在道德”的思想。富勒認為法律道德不同於社會道德,可以分為內在道德和外在道德。內在道德是法律的正當來源,是法律的基礎,內在道德是道德的壹種形式,是富勒所謂的“程序自然法”。內在道德深藏於法律制度之中,法律制度是法律的基礎和軸心。道德還可以分為強制性道德和可取性道德,內在道德大多是可取性道德等等。富勒通過內在道德理論將法律與道德緊密聯系起來,他第壹次明確闡述了法律與道德的聯系,這是以前的自然法學家所沒有的,也是他的理論對自然法學派的貢獻。富勒的理論非常豐富,對現當代法學影響很大。可以找相關書籍閱讀。

外在道德主要指法律的實質目標,如公平正義;內部道德和外部道德相互影響,內部道德又能促進外部道德的實現。嘿嘿,火車上沒事幹。拿出手機,復習壹下之前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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