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建成的拆遷安置房不準買賣。未登記的房地產轉讓沒有法律效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不得轉讓: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
(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4) * *未經其他* * *人書面同意,擁有不動產;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辦理權屬證書登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二,拆遷安置房可以買賣嗎?
1.安置房五年內不能買賣。這是法律規定的,未滿五年的安置房買賣是違法的。所以如果不滿五年,就不能買賣;
2.因為各個城市的安置房政策不壹樣,因地制宜,所以這些規定並不死板。對於安置房來說,這種買賣交易是國家不允許的,換句話說,是違法的,所以本案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受法律保護。至於公證,那是不可能的。到時候房子還是歸賣家所有。如果人們反悔,他們會把房款多退給妳,或者付給妳壹些利息。
3.對於未居住滿五年的安置房,政策規定不得按市場價出售。因此,確實需要出售此類安置房的業主,應當以不高於購買時單價的價格出售,且只能出售給符合安置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經有關部門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