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
2.可以報警,實施家暴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3、因實施家庭暴力,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受害方可在離婚訴訟中請求受害方賠償。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4.申請人身保護令。
當事人因家庭暴力或者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裁定,在緊急情況下,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裁定。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保護範圍可以包括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告後,應當及時報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並協助受害人就醫和傷情鑒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受重傷、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監護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在臨時收容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