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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學校受到傷害,學校應該承擔什麽責任?

兒童在校受傷害的歸責原則:兒童在校受傷害,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學校適用過錯責任推定;孩子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學校適用過錯原則。

孩子的傷害由第三人造成,學校未盡到管理責任的,學校承擔補充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

第1199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千二百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1201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主張賠償。

註:民法典於2021 1 1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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