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減免租金的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第117條。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大規模爆發,直接導致政府部門出臺了封城、實施交通管制、延長假期等行政行為。這些行政行為完全不可預測,完全符合不可抗力的三個主要特征: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
出租人可以基於不可抗力條款免除責任,但承租人可以基於公平原則主張在中止期間減少租金。
參照非典時期的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很多法院支持非典暫停期間免租的請求。處理突發疫情引發的合同糾紛司法判決的基本思路:能夠履行的,按照公平原則調整,不能履行的,按照不可抗力減輕或者免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沒有明確約定的,推定合同沒有變更。
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者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提供者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繳納物業費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內繳納;在合理期限內未繳納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氣以催繳物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