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壹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這是關於壹審時限的規定。關於第二審法院的辦案期限,《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後,應當在壹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法律對人民法院審理壹審、二審案件的期限也有壹些特殊規定。NPC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規定,重大犯罪集團和重大復雜的逃犯案件,在刑事訴訟規定的壹審、二審期限內不能審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壹審、二審期限可以延長壹個月。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刑事案件,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可以按照上述規定延長壹個月的審理期限。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試行期可以延長,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