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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倍食品安全法,賠償1000元。

法律主觀性:

2015,10,1起,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該法第148條第二款規定:“消費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賠償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增加的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即在延續原賠償10倍的基礎上,增加消費者的選擇權和賠償金額底線。因此,修訂後的法律被稱為史上最嚴食品安全新規。值得註意的是,消費者應正確理解“10倍”或“3倍”賠償的適用條件和賠償底線,不能將問題食品全部納入其中。為此,筆者結合新規實施後的最新投訴案例,簡要分析消費者如何正確運用上述條款維護自身權益。營養標簽違規必須十倍賠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八條* * *消費者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可以向經營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接受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接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賠償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損失;追加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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