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適用於國家全體公民。它是特定的社會、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條件綜合作用的產物,反映了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
確認革命勝利和現實民主政治的成果,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和制度,即社會制度、國體原則、國家政權組織、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國家內部政治力量對比關系的變化對憲法的發展變化起著直接的作用,國際關系也對憲法的發展趨勢產生影響。
概念的產生
“憲法”壹詞來源於拉丁語constitution,原意是組織和建立。
古羅馬帝國用它來表示聖旨和聖旨,不同於公民會議通過的法律文件。
在歐洲封建時代,它被用來在日常立法中表達對國家制度基本原則的確認,含有組織法的含義。
英國在中世紀建立了代議制(當然中國先秦時期不存在這種情況),確立了未經議會(代議制機關)同意,國王不得征稅或制定其他立法的原則。後來代議制在歐美普及,人們把規定代議制的法律稱為憲法,指的是確認憲政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