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發生滯留,可能由以下六種情況引起:
1.申報價值與評估不符;
2.產品名稱與產品不符;
3.裝箱單未知;
4.貨物攜帶違禁品;
5、體重不符;
6、收貨人條件不允許(如沒有進出口權等。).
海關留驗壹般是以下幾種情況:
壹:郵件內容是違禁品,是違法的;
二:郵件需要交稅;
三:郵件損壞,需要驗貨。具體情況要咨詢當地海關確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第二十四條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交驗進出口許可證件和有關單證。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無進出口許可證不得放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應當自運輸工具進境之日起14日內向海關申報,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當在貨物抵達海關監管區域後24小時內裝貨前向海關申報,但海關另有授權的除外。進口貨物收貨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向海關申報的,海關應當收取滯納金。
第二十八條進出口貨物應當接受海關查驗。海關查驗貨物時,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當到場,並負責搬移貨物、開拆和重新封合貨物包裝。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進行檢驗、復驗或者提取樣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第九條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進出口商品進行檢驗,包括是否符合安全、衛生、健康、環保、防偽等要求以及質量、數量、重量等相關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