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
居住證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應當註銷居住證:
(壹)常住戶口被註銷的;
(二)申請時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申請註銷居住證;
(四)已辦理當地常住戶口;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註銷的其他情形。
居住證的功能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1)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3)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以下便利:
(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機動車登記;
(4)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等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