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學位論文造假行為的辦法不是教育法。
學位論文造假是對學術誠信的侵犯,其處理辦法通常由高等教育機構或學術組織制定和實施。這些機構和組織通常根據其內部規定和學術誠信標準調查和處理欺詐行為。在某些情況下,國家或地方政府也會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對學位論文造假進行規制,但這些法律法規通常只是作為輔助性的規範手段。
總而言之:
處理學位論文造假的措施主要是由高等教育機構或學術組織制定和實施的,而不是由國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教育法。這些機構和組織通常根據其內部規定和學術誠信標準對造假行為進行查處,而國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只是作為輔助性的規範手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規定:“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強對學位論文的審查和質量控制。對發現的學位論文造假行為,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高等學校預防和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規定:“高等學校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校實際和學科特點,制定本校學術不端行為處理辦法,明確調查程序、處理程序、處罰尺度、申訴程序等。,以統壹和規範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標準和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