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事故壹般分為以下等級:
(壹)特別重大事故是指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傷6543.8萬人以上(含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經濟損失6543.8億元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00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不滿65438人,或者65438人以上不滿50人重傷,或者65438萬元以上不滿5000萬元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壹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或1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分類的補充規定。本條第壹款所稱“以上”包括本數,所稱“以下”不包括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