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
第二十七條按照稅制結構簡單科學、稅收要素充分優化、稅負明顯減輕、收入歸屬清晰、財政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結合國家稅制改革方向,建立適應需要的海南自由貿易港稅制。全島關閉,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簡並,在商品和服務零售環節征收營業稅;全島封關後,稅制將進壹步簡化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海南省,及時提出簡化稅制的具體方案。
第二十四條海南自由貿易港應當建立統壹開放有序的市場體系,強化競爭政策的基礎地位,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加強和改進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海南自由貿易港各類市場主體在準入許可、經營、要素獲取、標準制定、優惠政策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具體辦法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