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權是指出租人將房屋口頭或書面交付給承租人,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這是壹種常見的房地產交易方式。根據房屋用途的不同,可分為居住建築和非居住建築;按房屋產權性質,可分為公有住房和私有住房;根據租期長短,房屋可分為非固定租賃和固定租賃;根據雙方國籍,可分為國內和國外兩類。
法律上,房屋的租賃權高於產權。這體現在“買賣不能毀約”的原則上,使承租人和不特定第三人均享有租賃權。《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更,不影響其效力。《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租賃期間,承租人將房屋產權轉讓給他人的,承租人應當按照原約定繼續履行。二是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確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賣前,出租人應當在合理時間內書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這些規定保護了房屋承租人的權益。
房屋租賃權的轉讓,是指在租賃期間,承租人將其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代替原承租人繼續履行其租賃。房屋租賃權交換是指承租人承租的房屋與第三人承租的房屋在租賃期間進行交換,交換根據雙方約定進行。關於房屋租賃權的轉讓和轉移,律師應當向當事人提出,在租賃合同中,應當取得承租人的書面許可。律師應當向委托人合理建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再次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