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廣東省安監局關於海上加油船從事汽油經營活動問題的批復。
1.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實施意見》(安監許可[2002]103號),我局在核發水煤氣站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時,將根據省經貿委核發的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或批準文件批準的經營範圍,審查安全生產條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要求。海上加油船能否從事汽油經營活動,不在安監部門的審批權限內。
2.《廣東省水加油站管理辦法(暫行)》(粵經貿資源[2003]232號)第四條已明確規定“水加油站儲存經營的油品限於閃點高於60℃的柴油或燃料油”,在沒有新的規定之前,應執行該辦法。請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水上加油船的安全監督管理,確保安全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