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進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後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三)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的;(四)刑訊逼供或者毆打、虐待他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的,或者唆使、縱容他人毆打、虐待他人的;(五)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張玉環的情況符合刑事賠償第十七條的三項規定: (二)、(三)、(四)。
首先是賠償。最高人民法院今年5月發布通知,18年5月以來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標準為每日346.75元。張玉環被拘留了9778天。按照這個規定,他可以得到346.75X9778 = 339億元。
其次,精神損害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有本法第三條、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給人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害範圍內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向受害人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賠償,這個賠償不詳細,很難估算,但是可以參考類似案例。2018年4月20日,被冤屈23年的劉中林被吉林省高院再審改判無罪。遼源中院2020年10月7日的判決中,劉中林精神損害賠償高達197萬。兩個案例對比,張玉環的賠償應該在200萬以上。
其他包括醫藥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等。,所有這些加起來是壹大筆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