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反虐待動物法》初稿中,最引人關註的條款是關於禁食貓狗的規定:非法食用貓狗或者出售貓狗肉的,個人將處5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並責令具結悔過;對單位、組織處以654.38+0萬元、50萬元罰款。
虐待動物不能等同於吃貓狗。大眾的誤解很大程度上與專家的習慣性不信任和常識性判斷有關。他們認為世界上的專家壹般都是“胡說八道”。妳要知道這不是廢話或者胡說八道,而是利益鎖住了他們的喉嚨,改變了他們的口味的說法。“禁食貓狗”引起了公眾的誤解。希望《反虐待動物法》不要再被執法人員誤解,這也是公眾的壹種期待。
這種東西,狗不是保護動物,所以要看這個豬肉是不是也應該禁止。那個人是素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