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的司法體系屬於大陸法系,但深受美國法的影響。韓國的司法體系包括大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三級,實行三級三審制。地方法院下面還有壹個市縣法院,執行地方法院的壹些審判任務,不作為審級。韓國司法系統的另壹個重要部分是憲法法庭。憲法法院獨立於普通法院,具有獨立地位。憲法法院的主要任務是審查法律的合憲性、彈劾審判、違憲政黨的解散審判以及其他與憲法有關的案件。向憲法法院提交案件進行違憲審查的方式有兩種:壹是當某項法律違憲與否,主審法官作出該法律違憲的判決時,可以依職權或應當事人請求向憲法法院提交違憲審查。第二,當壹個政黨的憲法審查申請被地方法院駁回時,該政黨可以直接向憲法法院提出申請。因此,憲法法院每年要審理數千起案件。而我國的司法制度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1檢警合作的超強地位。
該法院沒有實現司法獨立。
3檢察院對法院的監督
4立法機關對司法機關的監督
希望樓主對四級兩審終審監督程序構成的三大訴訟體系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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