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漢建立後,註重總結秦亡的教訓。漢文帝鑒於當時仍使用肉刑,不利於政權的穩定,開始考慮改革肉刑。文帝變法的直接原因是文帝十三年,齊太倉被定罪處刑,他的小女兒緹縈上書,要她做無官奴,為父贖罪,並指出肉刑制度斷絕了犯人改造的嚴重問題。文帝為之動容,下令廢除體罰。景帝還頒布了“垂(音)令”,規定杖的大小要用竹板,竹節要削平,不得代替行刑,使刑罰制度的改革向前邁進了壹大步。文帝、景帝時期的刑罰制度改革順應了歷史發展,為廢除奴隸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罰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礎。
文景帝廢除體罰順應了歷史發展的趨勢,有利於保護社會生產力,促進生產的發展和經濟的恢復。同時也使懲罰方式由野蠻向相對文明和寬大轉變。改革後,監禁和鞭笞是漢代的主要刑罰,為封建五大刑罰(鞭笞、棍棒、監禁、流放、死刑)的確立奠定了重要基礎。因此,文景帝對刑罰制度的改革是古代法制史上劃時代的事件,是奴隸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過渡的重要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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