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第五條杭州市人民政府設立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風景區管委會),對西湖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風景區)實施統壹管理。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壹)根據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依照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保護和管理風景名勝資源和自然生態環境;
(三)負責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土地、房產和建設管理;
(四)負責環境保護、市政市容、環境衛生、林業和林業行政、園林綠化、文物古跡和風景名勝區水資源保護等工作;
(五)負責景區的財政、國有資產、統計、審計、物價、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財務會計監督,協助稅收征管;
(六)協調、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派駐風景名勝區的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的工作;
(七)負責“西湖龍井茶”基地的保護和管理;
(八)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的其他職權。風景名勝區的外圍保護地帶由當地區人民政府管理。風景區管委會應當參與風景區外圍保護地帶的保護、規劃和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