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明確的法律要求航空公司為延誤或取消航班的乘客提供賠償。法律依據:根據《民用航空法》規定,航空運輸中旅客、行李或者貨物延誤造成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其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已經采取壹切必要措施避免損失,或者不可能采取這些措施的,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旅遊合同中航班變更的賠償主體主要有兩個:壹是航空公司,當航班取消、提前、延誤、航班變更或無法提供原座位時。承運人應當優先安排旅客乘坐後續航班,或者簽轉其他承運人的航班。由於承運人的原因,旅客艙位等級發生變化時,多退少補。即由於航空公司的原因導致航班改簽的,航空公司應當優先考慮旅客的改簽。
其他原因
艙門關閉後,經常有乘客被告知,由於流量控制或其他原因,飛機正在等待塔臺通知,起飛時間待定。被“悶”在機艙裏的感覺很難受,漫長的等待讓乘客更加不滿。機組應每30分鐘向旅客通報壹次航班動態信息,包括延誤原因和預計延誤時間。停機坪延誤超過2小時(含)的,機組應為客艙內的旅客提供飲用水和食物。
航空公司未按規定處理停機坪長時間延誤,未按規定向旅客提供航班延誤服務,未按規定處理大面積航班延誤的。有上述行為之壹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首先,乘客要知道,不是所有航班取消,航空公司都要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