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國務院於2003年3月6日成立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1)銀監會監管對象: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存款類金融機構。
(2)銀監會的監管權: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監管談話和強制信息披露的權力。這些監管措施與行業自律和公眾監督是同構的,以構建壹個完整的銀行監管體系。
考點: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適用範圍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適用範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和政策性銀行。監管對象還包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銀監會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銀監會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其批準設立的境外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的境外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註:“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