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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善意分享的法律責任。

善意拼車關系造成人身、財產損害時,如何確定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的責任?善意拼車不同於拼車和客運合同。善意共乘汽車的法定義務是不得損害乘客的人身和財產權利,而客運與拼車的關系是保護乘客或拼車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因為這樣不同的法律關系,他們的責任也不同。

如果是好意乘坐,就要承擔過錯責任。乘客合同關系或者拼車關系,可以基於違約責任。前者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後者承擔合同違約責任或無過錯責任。這兩個法律是有區別的。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民事侵權責任壹般包括過錯責任(包括推定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法律規定了無過錯責任。善意分享引起的侵權責任,法律沒有規定為過錯責任,所以屬於壹種過錯責任。但壹般來說,善意乘車的乘客人身或財產權利受到損害,壹般發生在交通事故中。因此,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只有行人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才推定機動車有過錯。車內人員受到損害時沒有這種過錯推定的規定。因此,車內人員的侵權責任仍然是壹般意義上的過錯責任原則。

如果發生交通事故,如何確定責任,壹般按照以下情況確認:

1,如果是司機造成的,也就是司機的責任,那麽司機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2、如果是由於第三人的責任,那麽,侵權責任當然由第三人承擔;

3.因第三人和駕駛人混合過錯造成的,由第三人和駕駛人承擔責任。

4.如果乘客也有過錯,那麽乘客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就是司機的責任可以相應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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