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司法鑒定機構,是指《NPC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的決定》第二條規定的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司法鑒定機構是司法鑒定人的執業機構。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登記,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並在登記的司法鑒定業務範圍內開展司法鑒定活動。
NPC司法鑒定管理常設委員會的決定
第壹條司法鑒定是指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判斷,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第二條國家對從事下列司法鑒定業務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註冊管理制度:
法醫鑒定;
(二)物證的鑒定;
(3)視聽資料的鑒定;
(四)根據訴訟需要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應當實行鑒定人和鑒定機構註冊管理的事項。
法律對前款規定事項中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明確的業務範圍;
(二)有業務範圍內司法鑒定所必需的儀器設備;
(三)具有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並在其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鑒定所必需的檢測實驗室;
(四)每項司法鑒定業務有三名以上鑒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