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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退市是什麽意思?

合夥企業法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夥人當然退夥:

(壹)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清償債務能力的;

(三)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宣告破產;

(四)法律或者合夥協議規定合夥人必須具備相關資格而喪失資格的;

(5)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可以轉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轉為有限合夥。其他合夥人不能壹致同意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退夥。

支取的生效日期為支取原因實際發生的日期。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可以決議罷免合夥人:

(壹)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有不當行為的;

(四)合夥協議約定的原因出現。

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的名人。驅逐在被驅逐名人收到驅逐通知之日生效,被驅逐名人退出合夥關系。

被除名的名人對除名決議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根據合夥協議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自繼承之日起取得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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