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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翻三天以上的事故證明

法律分析

對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或者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認定書三日內,向上級公安交警部門申請復核,復核內容應當寫明復核請求、理由和主要證據。審核限壹次。

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認定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並作出復核結論。如果當事人確實有證據證明交警處理程序違法,也可以通過紀檢、監察、公安監察等正常渠道反映情況,要求重新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

如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向法院提出對事故認定書的異議,通過取證、舉證、質證說明理由,當庭拿出足夠的證據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盡力推翻同樣處於證據地位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法院經過審查、質證,認為當事人主張的證據真實、合法、有效的,可以作出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不經重新認定不予采信的結論,重新確定責任比例。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壹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認定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出具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出復審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復審申請書應當寫明復審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壹事故的復查限於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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