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公益性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三條: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公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合夥企業法》第四條合夥協議應當由全體合夥人協商壹致,以書面形式訂立。
《合夥企業法》第五條訂立合夥協議、設立合夥企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合夥企業法》第六條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夥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分別繳納。
《合夥企業法》第七條: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