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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法》中的合夥企業財產有哪些?

法律分析:合夥企業的財產包括下列財產:1。公司成立時合夥人的出資額。合夥人的出資可以是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如果是普通合夥企業,也可以是勞務出資。二是合夥企業在公司存續期間的收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條下列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法人登記:

(壹)全民所有制企業;

(二)集體所有制企業;

(3)合資企業;

(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5)私營企業;

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其他企業。

第七條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並與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和從業人員;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五)經營範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

第十七條企業法人變更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範圍、經營方式、註冊資本、經營期限,或者增設、撤銷分支機構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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