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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出資不足的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時足額繳納出資,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償還出資的義務和違約責任。法律明確規定,合夥人不履行出資義務時,應當向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是向合夥企業承擔違約責任。也就是說,法律只賦予合夥人追究非出資合夥人違約責任的權利,合夥企業在此不能確定訴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三十條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提供資金、材料、技術等。根據協議分別經營,合夥經營,共同工作。

第三十壹條合夥人應當就出資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和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第三十二條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壹管理和使用。合夥企業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所有。

第三十三條個人合夥可以有字號,依法經核準登記,並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

第三十四條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決定,合夥人有權執行和監督。合夥人可以提名負責人。全體合夥人對合夥企業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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