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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如何承擔合夥公司的債務,如何追償

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債務分配比例;合夥合同約定損益分配比例;法定比例以合夥人約定比例為準。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或者出資比例份額;沒有約定的,可以按照約定或者實際盈余分配比例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七條* * *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和對外代表合夥企業的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三十八條合夥企業應當先以其全部財產清償債務。第三十九條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四十條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損失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第四十壹條合夥人有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夥企業合夥人的權利。第四十二條合夥人自有財產不足以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可以用其在合夥企業中的收入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進行清償。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夥人未購買該財產且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為該合夥人辦理退股結算,或者辦理減少該合夥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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