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進口產品政府采購管理辦法
第七條采購人擬采購的產品在國內無法獲得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得,確需采購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進口產品的,采購人應當在取得財政部門批準後,依法進行政府采購活動。
第八條采購人報財政部門審批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進口產品政府采購申請表(詳見附件1);
(2)國家鼓勵進口產品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復印件;
(三)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門出具的進口產品所屬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詳見附件2);
(四)專家組出具的進口產品政府采購專家意見(詳見附件3)。
第九條采購人擬采購的進口產品屬於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明確鼓勵的產品,在報送財政部門審批時,應提交第八條第壹項和第二項材料。
第十條采購人擬采購的進口產品屬於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限制進口的產品,在上報財政部門審批時,應提交第八條第(壹)、(三)、(四)項材料。
采購人擬采購國家限制的重大技術裝備和重大產業技術的,應當出具發展改革委的意見。采購人擬采購國家限制進口的重大科學儀器設備的,應當出具科技部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