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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投資失敗,合夥人起訴。

法律分析:(1)合夥協議是合夥企業成立的法律依據。合夥協議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壹般應該是書面的。因為書面合夥協議在發生糾紛時可以作為證據,而口頭協議則容易與其內容相矛盾。

(二)合夥企業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出資經營。合夥企業必須由雙方出資。當然,出資方式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技術。但是,無論如何,出資是必須的。

(3)合夥人自負盈虧,承擔風險,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簡單來說就是虧,大家都虧,大家都賺。這裏沒有不賠錢賺吆喝的說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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