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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合夥協議有哪些規定?

目前,我國調整合夥糾紛的法律有《民法通則》和《合夥企業法》。壹般來說,退夥有兩種方式:1。根據合夥協議中關於退夥的約定,在符合退夥條件時,可以要求對方退夥。2.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退夥。如果訴求合理,可以退夥。根據《民法通則》規定:第三十條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約定分別提供資金、材料、技術,合夥經營,共同勞動。第三十壹條合夥人應當就出資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和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第三十二條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壹管理和使用。合夥企業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所有。第三十三條個人合夥可以有字號,依法經核準登記,並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第三十四條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決定,合夥人有權執行和監督。合夥人可以提名負責人。全體合夥人對合夥企業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第三十五條合夥企業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夥人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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